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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服企提个醒:侵犯奥标权 后果很严重
集萃印花网  2008-06-27

——记者独家专访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

在位于北京北四环中路边上的奥运大厦里,李雁军每天要处理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关于某活动、某广告是否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文件,并且要把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对方。尽管如此,他所在的这个奥运法律保护部仍然有些忙不过来,因为,在全国各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事件每天还在不断上演。“奥运临近,(侵权)势头有增无减”,他说,语气中带着气愤和几分忧虑。

在位于奥运大厦8层的法律事务部办公室,与记者寒暄过后,李雁军从法律事务部特设的“侵权柜”里拿出了一堆服装行业侵权的证据。“关于服装侵权问题,我有许多话要说,”李雁军开门见山。

在过去的七年里,法律事务部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了各个行业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证据。

“第一款侵权产品就是服装”

“自2003年8月北京奥运会会徽发布以后,我们查出来的第一款侵权产品就是服装。”对此,李雁军印象很深刻,“造假出现了很大、很低级的错误,侵权产品将五环的5种颜色变成了3种。这给国家和政府带来了相当不好的影响。”

根据在法律事务部工作多年的经历,李雁军将目前服装企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总体情况概括为三种:一是在国内内销市场上屡禁不止。到目前为止,北京奥组委以及各地工商局查出了大量假冒北京奥运会奥组委特许商品的服装鞋帽,产品种类过去主要集中在T恤衫、运动服,现在已经蔓延到童装。“情况比较严重”,李雁军说。二是在各种服装秀、服装展会上,组织或企业没有经过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随便冠以“迎奥运”之类的名义进行颁奖、授牌。三是在出口环节,被海关查出来的出口订单产品,也是目前媒体曝光的最多的。发生此种情况,因为一些服装企业不熟悉奥运会的规则,特别是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禁则,盲目接单,“样品的设计上出现了没有经过许可的奥运会标志和侵权内容,企业却不明白”。

根据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第四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对于第三种情形,李雁军认为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等地的服装企业。他举例说,前几年影响比较坏也比较大的,就是服装走秀在比基尼上用五环,“遭到了国际奥委会的严重抗议,但目前服装企业侵权的势头并没有减少,特别是在出口环节。”

“为小利侵权不值得”

在李雁军拿出的一堆侵权服装的标签上,印有“广东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河北·红黄牌”等字样。“这些都是出口接单的服装。”

根据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对于侵权产品的处理,北京奥组委的原则是从宽处理,有些产品的标志能够除标以后继续使用的,就坚持继续使用。但服装比较难办,服装上的标一般情况下没办法除掉,只能没收、销毁。

“侵权产品出口不仅有损国家形象,同时对于服装行业来说,现在国际上的非贸易壁垒比较多,侵犯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产品用的很多标志都是国际奥委会在许多国家注册的商标,不是说出了中国就没人管了。如果在进口国被查,不仅给企业带来污点,对长远贸易发展也是不利的。”李雁军解释。

今年,北京奥组委又查了几批,现在有些已经捐给四川地震灾区了,剩下的只能销毁处理。“服装企业出口利润低,企业为了赚一小部分钱,而去冒险,是不值得的,很可惜。”李雁军流露出无奈的表情,“非常不愿看到这种情况。”

“如果说企业几年前侵权是由于不熟悉规则是可以理解的,但现在还说是不熟悉就有些难以说得过去了。”对于侵权企业的动机,李雁军说。

事实上,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关于国家禁止的、企业在接单时吃不准的、疑似与奥运会标志有关的,企业都可以主动与奥组委、工商局、海关咨询或联系确认。“操作起来很简单,那样损失会比被处理的小得多。”

北京奥运会在夏季举行,夏季应时的服装鞋帽需求比较大,相对来说造假的机会比较多,“为了维护国家的形象,服装企业应该约束自己的行为。”李雁军提出了建议。

奥组委:将保留索赔权利

“奥标侵权产品北京是重点关注地区”,为此,北京奥组委与北京工商部门联合签发了举报侵犯奥运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力打击侵犯奥标专用权行为。目前,北京全市18个区县已经实施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动方案》,各个区县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立了保护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行业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和专项检查,并针对在繁华大街和交通枢纽等地兜售奥运产品的无照游商将进行严厉打击。

早在2004年,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就联合北京市工商部门向北京市的工商机关的执法人员以及商业零售、经营场所发放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宣传手册》。目前,许多北京郊区的小饭馆的墙壁上都会张贴着一张“奥林匹克标志及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例举”的宣传单。“宣传已经深入到基层了,从2004年开始,小册子已经有好几版了,不断升级。”李雁军说。

罚没、销毁是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特别是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手段是与国情相适应。一般情况下,“奥组委尊重执法机关的处理意见。”

北京奥组委的一贯态度是,首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进行行政处罚。但李雁军明确表示,到目前为止,奥组委还没有向哪家企业进行过索赔,但保留这个权利。

赞助外国代表团小心“奥运辖区原则”

此前,国内几家知名运动品牌服装企业,走“曲线救国”营销道路,纷纷赞助外国奥组委或代表团,力求搭上奥运隐性营销这趟末班车。

对此,李雁军表示,这种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关规则。“超出辖区,以赞助外国的奥委会或代表团为由,以‘某某国奥委会赞助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宣传,把外国奥委会的标志和赞助称谓在中国境内特别是在北京奥运会期间使用的,国际奥委会、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北京奥组委都已经明确表态:这是不允许的。”

如果发现有此种行为,奥组委将毫不犹豫地按照“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处理。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第八条规定,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简而言之,就是国内服装企业与外国奥委会、代表团约定的地域范围不是中国大陆,就不能在中国大陆使用。特别是赞助外国奥运会参赛代表团,国际奥委会有明确规定,赞助哪个国家,只能在哪个国家宣传。如果到中国宣传,在平时要经过中国奥委会同意;在奥运会期间,还要经过北京奥组委同意。目前,北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都已经一揽子明确表态,“此类使用将不可能”。李雁军还表示,从惯例来讲也不可能同意,赞助类别和合作伙伴的赞助类别是相同的,“如果都用上奥运五环,那就分不清谁是谁了,”这也是出于保护奥运会合作伙伴企业的目的。

但事实情况是,“运动服装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一些自称奥运经济、奥运营销顾问的人的怂恿和误导下,误认为(赞助外国奥委会、代表团)是条捷径。其实完全错了。”在中国境内使用赞助外国奥委会、外国奥运会代表团的名义进行宣传都是非法的,到目前为止,北京奥组委没有同意任何一个外国奥委会、代表团的服装、装备赞助企业在中国进行宣传。

背景链接:

根据《奥林匹克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截止今年3月25日,列入北京奥运会奥林匹克标志备案的已有298个。

奥运期间抄仿奥运服装得不偿失

从78月8日—8月24日,北京奥运会一共持续16天。“奥运会开始期间,有些服装企业很有可能通过电视画面的直播,凭借较强的抄板能力,将某些国家的领奖服或代表团服装快速抄袭、模仿,进行生产销售。”李雁军认为,此种行为不仅侵犯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也侵犯提供赞助的服装品牌企业的权利。“如果有企业仿了某个国家运动员或代表团的服装,可以肯定的是被傍企业肯定不答应,极有可能被诉诸法律,造成很麻烦、很严重的结果。”

随意着装可能被取消观赛资格

根据近日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广告协会联合发出的“防范隐性市场行为倡议书”中的“清洁场馆原则”,即不允许穿着赞助企业的服装在场馆内观赛,也不允许非赞助企业这样做,李雁军表示,“如果有这种情况我们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的情况下,取消观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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